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七章 常务理事会
第八章 会长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十章 秘书处
第十一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第十三章 经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铜陵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铜陵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铜陵市司法局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与天津路交叉口东南80米。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本会党建工作归口市司法局管理,接受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铜陵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员信息排查,积极引导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注重在业务骨干、管理层中发展党员。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组织阵地规范化建设。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行业规范和奖惩规则;
(二)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处理有关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实施行业惩戒,调查处理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组织会员开展考察学习;
(九)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和理论研讨;
(十)宣传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交流,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
(十四)建立健全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十五)发展会员福利事业;组织对有特殊家庭困难的会员进行援助;  
(十六)办理政府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事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经安徽省司法厅依法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取得法定证书并在上述团体会员中工作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以及在本市辖区内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依据本章程取消会员资格者除外),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有关保障;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八)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荐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监事候选人;
(二)提议罢免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监事;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根据本章程向本会提案时,应当履行所内民主程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本所个人会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法律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铜陵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理事、监事;
(六)根据会员的提议罢免理事、监事;
(七)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九)审议法律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人数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负责主持本届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选。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或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律师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应执业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律师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为非本市律师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或成为非本市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由理事会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辩、会议决定的程序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大会职权;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六)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
(九)审查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常务理事会中连任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召开并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五)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六)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七)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八)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属于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可以向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在常务理事会上答复。

第八章 会 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副会长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铜陵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经铜陵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会长办公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
监事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对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四)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提交的议题,审核提交表决的事项;
(六)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七)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或者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应当从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指派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第四十七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章 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原则上由执业律师担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业务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活动规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培训、交流和指导工作。
专业委员会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本会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必要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可以调处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协制定的相关规章执行。

第十三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一条  会员向本会交纳会费的数额,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表彰会员;
(三)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业务培训;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七)委员会活动;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十)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
(十一)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律师代表大会。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应当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章程修改委员会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稿,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