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5年3月5日铜陵律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铜陵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执业权利,提高铜陵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中心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铜陵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向本协会控诉、举报、检举本协会会员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向本协会投诉的“因本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本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故意捏造本协会会员违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意图使本协会会员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投诉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人向本协会投诉,认为本协会会员涉嫌违规时,应当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所投诉事项符合事实,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同意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将被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
投诉人拒绝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本协会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投诉,但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者提供完全虚假的投诉材料的;
(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四)对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案件,没有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进行重复投诉的;
(五)经依法处理结案,仍利用信访、缠访、索赔等不正当方式威胁、干扰、滋扰会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经审查发现投诉人存在其他恶意投诉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人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以将投诉人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向本协会会员进行预警提示,提示本协会会员审慎受理、办理其委托事项。
第六条 恶意投诉行为损害本协会会员合法权益的,本协会会员可以向本协会提出维权申请,本协会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暗中协助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协会将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6日起实施。